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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公诉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2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廉江市**镇**村**号住该址。本案于2018年12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逮捕,于2019年1月1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2日19时许,吸毒人员黄某乙窜到犯罪嫌疑人黄某甲位于廉江市**镇**村**号的住宅顶楼天台处,以200元的价格向犯罪嫌疑人黄某甲购买一小包毒品海洛因,交易完成后,犯罪嫌疑人黄某甲及黄某乙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从吸毒人员黄某乙处缴获可疑毒品一小包。经鉴定,被缴获的一小包可疑毒品净重2.07克,检见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辨认笔录;被告人的户籍资料及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磊

2020年1月20

附:

1.被告人黄某甲被取保候审;

2.移送公安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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