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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梧长检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公民身份号码4504111986********,住梧州市长洲区**村**组**号。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09年3月9日被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0日被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6月7日被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梧州市公安局万秀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经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梧州市公安局万秀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万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检察院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后,于次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0日13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在梧州市**医院门口对出处,将净重0.46克的一小包毒品以人民币35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林某某,交易完成后被公安人员人赃俱获。公安人员当场从林某某身上搜出并扣押其购买的一小包毒品。经鉴定,上述扣押的毒品检出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甲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杰恒

2020年1月16日

附:1.被告人黄某甲羁押于梧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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