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19〕1040号
被告人黄某甲,女,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4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镇**村**号。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17年9月3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拒不到案,于2019年3月8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9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9月1日19时,被告人黄某甲在坦洲镇**路口,将1包甲基苯丙胺(冰毒)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贩卖给白某某。
2.2017年9月2日凌晨1时,被告人黄某甲在珠海市香洲区**酒店门口停车场,将1包甲基苯丙胺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贩卖给侯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公安机关从侯某某处查获上述毒品1包(经鉴定,净重0.45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侯某某、白某某的证言;3.微信聊天记录、抓获经过等书证、物证;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莹
2019年8月1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被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3册、光盘1张;
3.作案工具手机1部随案移送,请一并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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