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溪检刑检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黄某甲,女,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4******,汉族,半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竹溪县**镇**村**组,现住竹溪县**镇**号**栋**单元**层**室。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10日被竹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竹溪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竹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被告人黄某甲拿着捡到的被害人龙某某在湖北竹溪农村商业银行开户的低保存折一本(户名汪某某,系龙某某的丈夫),通过尝试低保存折密码的方式获取该存折的密码后,在湖北竹溪农村商业银行的柜机上取款1800.00元。自2019年9月26日至2020年4月,被告人黄某甲使用龙某某的低保存折在湖北竹溪农村商业银行的柜台及机器上先后取款13次,获利人民币10448.00元,后黄某甲将龙某某的低保存折撕碎扔到竹溪河里。
案发后,竹溪县公安局民警调取了2019年9月26日至2020年4月期间,龙某某低保存折取款的业务交易凭条并送检。2020年7月20日,经十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检材(WJ-2020-866-JC1/JC2/JC3/JC4/JC5/JC6/JC7/JC8)上的“汪某某”可疑签名字迹与样本(WJ-2020-868-YB)上黄某甲的字迹是同一人所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昝某某、黄某乙、马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十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文件检验鉴定书;6.现场勘验、搜查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破解龙某某低保存折密码后,多次持存折取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 静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十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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