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刑刑诉〔2020〕322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66********,瑶族,初中文化,群众,非××代表、政协委员,经商,湖南省永州市道县人,住江华县**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30日被道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3月份,被告人黄某甲先后两次以买山卖树为由向被害人肖某某借款共人民币3万元。收钱后,被告人肖某某并未将木材卖给被害人肖某某,而是将钱用于自己投资经营理疗店,并更改了手机号码,与被害人肖某某失去联系。
2020年9月14日,被告人黄某甲退还被害人肖某某人民币3万元,双方刑事和解好,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谅解书及收条、扣押物品清单、取款凭证等书证;2、证人崔某某、黄某乙、周某某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用为目的,虚构买山卖树一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并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海涛
检察官助理:张杨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7408****);
2、案卷材料1册、光碟1张;
3、证人名单、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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