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建检诉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黄某甲,女,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82199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街道**村。被告人黄某甲于2019年10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6日退回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2020年4月3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依法批准,于2020年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黄某甲谎称能够预定大连凯宾斯基酒店房间,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8500元。
2.2019年4月30日,被告人黄某甲谎称能够预定日本迪斯尼酒店房间,骗取被害人黄某乙人民币11500元。
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黄某甲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案发经过、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书证;
2.证人应某某、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黄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
6.电子数据提取说明、微信转账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翟荣伦
2020年5月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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