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阳检一部刑诉〔2020〕Z366号
被告人黄某甲,女,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13199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区**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开始,被告人黄某甲以投资网上APP,8至l2天便可以获取高额奖金为由,骗取被害人资金,期间黄某甲通过陆续发放本金、奖金,继续骗取被害人资金。至案发,黄某甲先后骗取被害人张某甲人民币93000元,发还24914元;骗取被害人郭某某11200元,发还7680元;骗取被害人郑某某79800元,发还65402元;骗取被害人黄某丙103093元,发还72710元;骗取被害人庄某甲8000元,发还2480元;骗取被害人张某乙21770元,发还4600元;骗取被害人李某某60000元,发还54000元。黄某甲骗取上述各被害人合计145077元。2019年10月15日,黄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2.被害人张某甲、郭某某、郑某某、黄某丙、庄某甲、张某乙、李某某的陈述;
3.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刑事照片、户籍证明、谅解书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黄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庄汉鑫
2020年9月11日
附项:
1、被告人黄某甲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六册、证据目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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