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那检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身份证号码4526271988********,壮族,大专文化,现住那坡县**乡**村**屯**号。原那坡县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协管,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6日经本院决定以没有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同月9日由那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那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诈骗罪,2020年5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那坡县事业编考试结束后,被告人黄某甲因被他人追债无钱还,在得知黄某乙参加了那坡县事业编考试后,便以自己是那坡县人社局**的身份对黄某乙谎称其正在跟领导押送事业编考试试卷去南宁的路上,可以帮黄某乙改动笔试成绩并包其进入面试。12月23日,黄某甲用自己昵称为“懵懵懂懂”的微信号将一个微信小号备注为“李局长”,自编自演“李局长”与黄某甲的聊天对话后截图给黄某乙,以此让黄某乙相信黄某甲在帮其改笔试成绩,黄某甲再以“李局长”的语气跟“懵懵懂懂”的微信账号聊天说需要5000元钱给南宁人事部才能帮黄某乙改成绩为由骗取黄某乙5000元,黄某甲在骗得钱后用于还网络赌博欠下的债务。2020年1月份事业编成绩出来后,被害人黄某乙在得知自己的笔试成绩进不了面试后多次要求黄某甲退还5000元钱,黄某甲均以领导未退钱给其为由推脱,推脱多次之后采取了逃避的行为不退还。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退还5000元给黄某乙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证言;
3、被害人黄某乙陈述;
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采取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5000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那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明学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公安原卷一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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