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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31973********,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田某某**乡**街**组**号。

本案由田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1月份,被告人黄某甲伙同叶某某(另案处理)通过复印其在田东北部湾村镇银行的贷款合同并修改贷款用途的方式,以其创办的田某某正合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义,向田某某农业局申请田某某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农业改革与建设试点贷款贴息,并于2018年5月份骗取得贷款贴息133,337.37元。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已将133,337.37元退回田某某农业农村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案发后退出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甲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田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耀林

                                 检察官助理:黄丽秋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联系方式13807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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