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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诈骗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2960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427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号。2007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2014年9月后刑满释放。于2020年4月14日因涉嫌诈骗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被告人黄某甲通过同行刘某某介绍,帮被害人班某某(曾用名:班某某)成功在建设银行办理了52100元的贷款,黄某甲没有从该笔贷款提出收取手续费。到2018年11月2日10时许,被害人班某某再次联系被告人黄某甲,并来到东莞市南城区**路**大厦一办公室内,由黄某甲帮忙操作贷款50000元。期间,黄某甲要求提供班某某的身份证,并利用班某某手机登录中国银行APP操作“中银E贷-个人网络消费贷款”业务,成功为班某某实际操作办理贷款79000元。接着,黄某甲隐瞒事实真相,私自下载授权代扣款APP,在输入班某某的个人资料后通过其人脸识别,直接将其中的29000元转至第三方**实业投资(东莞)有限公司金某某的账户,再通过该账户转账29000元到黄某甲名下的招商银行账户。事后班某某发现在没有经过其允许的情况下黄某甲擅自从79000元的贷款中转走29000元,就质问黄某甲,这时黄某甲对班某某谎称该29000元是收取账户管理费和手续费及利息。发现被骗后,班某某于2020年4月9日许报案至公安机关。

2020年4月13日,公安机关在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镇**村**号将被告人黄某甲抓获。黄某甲对诈骗班某某29000元人民币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扣押的手机,到案经过、聊天、转账记录等书证,证人郑某某、田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黄某乙的陈述,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游命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三册、检察卷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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