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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诈骗案)_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6年****日出生于广东省普宁市**镇,公民身份号码445281199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普宁市********号。被告人黄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黄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19年12月23日至2020年1月6日、2020年3月8日至3月20日),退回补充侦查二次(2020年1月6日至2月7日、2020年3月20日至4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份,黄某乙在微信上认识了一微信名为“**”的炒股老师,该人向黄某乙推荐了**国际交易平台APP。之后黄某乙向该平台分三次充入44万元,之后黄某乙在该平台按照老师的指示进行炒股指,先期盈利11万余元,后期亏损本金394477.6元。

经进一步查明发现被告人黄某甲为翁某某、袁某某(均已起诉)的上级。其安排翁某某、袁某某进到各个微信交流群里面冒充股民,谎称自己用公司的选股器获得了很大的收益,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引诱其在公司的平台上进行投资,后非法占有被害人钱财。同时被告人黄某甲也在各个微信交流群里面冒充炒股老师实施诈骗行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信息、支付交易明细等书证;

2.被害人黄某乙的陈述;

3.证人梁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中国证券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认证意见;

6.其他证明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固镇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宇

2020428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居于家中;

2.《认罪认罚具结书》;

3.本案全部卷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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