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利检检二刑诉〔2019〕424号
被告人黄某甲,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6231972********,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住利辛县旧城镇**村**户。黄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18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2019年2月20日,黄某甲到利辛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利辛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月,被告人黄某甲通过黄某乙(另案处理)利用他人帮其伪造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住院病历、中国人民解放军医疗住院票据。从利辛县第二医共体(利辛县中医院)骗取新农合补偿款、大病保险补偿款共计人民币36176.6元。2019年2月20日,黄某甲家人主动退还骗取的新农合补偿款21166.8元,2019年7月17日,黄某甲家人主动退还骗取的大病保险款15009.8元。
2.2018年6月,被告人黄某甲用盛某某(另案处理)的身份信息、通过黄某乙利用他人帮其伪造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住院病历、中国人民解放军医疗住院票据。在盛某某的帮助下从利辛县第二医共体(利辛县中医院)骗取新农合补偿款、大病保险补偿款共计人民币56084.8元。2019年2月19日,盛某某家人主动退还骗取的新农合补偿款、大病保险补偿款人民币共计人民币56084.8元。
3.2018年7月,被告人黄某甲通过黄某乙利用他人帮其母亲黄某丙(另案处理)伪造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住院病历、中国人民解放军医疗住院票据。帮助黄某丙从利辛县第二医共体(利辛县中医院)骗取新农合补偿款、大病保险补偿款、民政救助补偿款、财政兜底补偿款共计人民币88486.22元。2019年6月26日,黄某丙家人主动退还骗取的新农合补偿款、大病保险补偿款、民政救助补偿款、财政兜底补偿款共计人民币88486.22元。
4.2018年10月,被告人黄某甲通过黄某乙利用他人帮王某某(另案处理)伪造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住院病历、中国人民解放军医疗住院票据。帮助王某某从利辛县第二医共体(利辛县中医院)骗取新农合补偿款、大病保险补偿款、民政救助补偿款、财政兜底补偿款共计人民币108152.00元。2019年6月27日,王某某的家人主动退还骗取的新农合补偿款、大病保险补偿款、民政救助补偿款、财政兜底补偿款共计人民币108152.00元。
5.2018年11月,被告人黄某甲通过黄某乙利用他人伪造的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医院住院病历、中央医疗住院收费票据。从利辛县**医共体(利辛县**医院)骗取新农合补偿款、大病保险补偿款99671.2元。经利辛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局审核发现后,黄某甲骗取的新农合补偿款、大病保险补偿款被停止发放。
另查明,案发后,黄某甲、盛某某、黄某丙、王某某已经退还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刘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新农合补偿款等款项38.857082万元(其中99671.2元属于未遂),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检飞
2019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被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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