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住福建省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7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10日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7日,同案人黄某乙(已提起公诉)提议通过把租赁的小汽车用于抵押贷款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并将赃款用于时时彩赌博,允诺赌赢后分钱给被告人黄某甲。被告人黄某甲答应配合。后以同案人黄某乙的名义,从方某某的莆田市**平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到闽BAG***号“丰田”牌小型轿车。后为对应随车的行驶证,同案人黄某乙购买了伪造的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居民身份证。同月30日,在莆田市城厢区华亭镇镇政府对面的一家便利店内,被告人黄某甲在同案人黄某乙以“方某某”身份将上述小汽车抵押给被害人许某某时,编造黄某乙是个经商人士,鼓动许某某多借款给黄某乙。后被害人许某某通过网银、微信转账给同案人黄某乙人民币76400元。同案人黄某乙将赃款用于赌博。同年8月21日,车主方某某因租赁期满而将上述车辆从许某某的寄托处城厢区**镇**村其堂叔林某某家强行索回。
同年11月17日,被告人黄某甲主动到莆田市公安局华亭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同年12月6日,同案人黄某乙家属赔偿被害人许某某损失共计人民币78800元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小汽车及伪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居民身份证等物证;2.借条等书证;3.证人方某某、黄某丙的证言;4.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同案人黄某乙的供述和辩解;6.对居民身份证的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8.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现金人民币764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智群
代理检察员:黄超腾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二看守所。
2.卷宗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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