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3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住广东省惠东县**镇**村*****村**号,无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榆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榆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3月27日被榆中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榆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3日,被告人黄某甲为非法获利,诱骗其朋友黄某乙帮其在微信上发布出售额温枪、口罩等医疗物资的虚假信息进行宣传,随后该宣传信息被陶某某、陈某某转发。2020年2月23日被害人魏某某通过微信与陈某某联系以每把额温枪430元的价格购买110把额温枪,总价值人民币47300元。陈某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被害人魏某某达成交易,后魏某某给陈某某微信转账47300元。陈某某后通过微信、支付宝将该款转账给陶某某。2020年2月23日黄某甲收到陶某某微信、支付宝转账合计46200元。后在被害人魏某某要求陈某某发货的情况下,被告人黄某甲将虚假快递单号通过陶某某、陈某某转发给被害人魏某某,并称快递已邮寄。陈某某、陶某某从中分别收取介绍费155元、945元。被告人黄某甲非法获利46200元,用于日常消费及网络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之方式,利用电信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晓燕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榆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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