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甲诈骗案)_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郴北检刑检刑诉〔2020〕469号

被告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黄某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2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路街道**五里**路**号五里**街**栋**。因聚众赌博,于2012年9月14日被宜章县公安局罚款5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8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底,被告人黄某甲通过朋友结识了被害人黄某乙及其男友喻某某。为偿还债务,黄某甲从郴州市兴隆步行街“神州沙金”店花1200元购买了含金量很低的沙金项链和金牌,于2020年3月15日谎称沙金系足金首饰并以抵押的方式从黄某乙和喻某某处骗得3万元。得手后,黄某甲将3万元用于归还其个人欠款和手机平台上的贷款。

2020年4月4日,被告人黄某甲采用上述同样的方法骗得被害人喻某某和黄某乙24999元。得手后,黄某甲将该24999元用于归还其个人欠款和银行卡上的贷款。即日晚发现被骗后,喻某某和黄某乙要黄某甲退款,黄某甲将其一根价值18719元的黄金项链质押给两被害人。经检测,涉案首饰黄金成分含量分别为7%、10.5%和10.107%。

被告人黄某甲系于2020年4月21日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其家属赔偿了喻某某和黄某乙损失55000元,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两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立案文书、身份资料、转账凭证、情况说明等书证;2.作案用的项链、质押黄金项链等物证(照片);3.搜查、提取、辨认、指认等笔录;4.被害人黄某乙、喻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以假充真取得两被害人的信任,两次骗取他人财物共计54999元,案发前退还两被害人18719元,系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黄某甲具有诈骗数额36280元、坦白、有劣迹、全部退还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对其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章午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羁押在郴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