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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诈骗案)_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浏检公诉刑诉〔2018〕1299号

被告人黄某甲,女,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2811972********,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初中文化,住深圳市宝安区**。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8月1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浏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浏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8年11月1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6月,被告人黄某甲及黄某乙、王某某、夏某某、张某某(另案处理)共谋通过“碰瓷”的方式骗取摩的司机的财物。6月6日上午,被告人黄某甲在醴陵市**镇附近物色了摩的司机被害人朱某某,谎称要租车到本市镇头镇办事,张某某在镇头镇红绿灯路口接应,一同搭乘摩托车,并指示朱某某往加油站附近偏僻小路行驶,随后被告人黄某甲及张某某破坏摩托车平衡,致使摩托车摔倒,被告人黄某甲谎称摔伤,要求朱某某送医治疗。朱某某将被告人黄某甲及张某某送至镇头卫生院,张某某又邀集黄某乙、王某某、夏某某来到卫生院,以交通事故致被告人黄某甲受伤为由,找朱某某索要财物,被害人朱某某受骗后支付了15000元。

2018年8月1日,被告人黄某甲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等人赔偿了朱某某全部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①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指认照片、收条、谅解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租车协议、车辆行驶轨迹图、赔偿协议、病历资料等书证;②证人唐某某、陈某某、夏某某、黄某乙、王某某证言;③被害人朱某某陈述;④被告人黄某甲供述;⑤辨认笔录;⑥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伙同同案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系与他人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黄某甲提起公诉,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磊

2018年12月28日

附:

一、被告人黄某甲押浏阳市看守所。

二、移送案卷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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