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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诈骗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531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性,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1199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2018年因犯诈骗罪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9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31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诈骗案,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黄某甲伙同他人多次以碰瓷的形式向车主索要财物,由同伙负责选择作案地点并负责驾驶一辆黑色福特蒙迪欧轿车粤RY2***(因车辆使用套牌已被罗湖交警大队扣押)迫使被害车辆变道为被告人黄某甲碰瓷创造条件,被告人黄某甲负责骑共享单车与车辆碰瓷并以受伤和手机被撞坏为由向车主索要财物。现已查明:

1.2020年4月13日10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在龙华区**路,以碰瓷的方式向郑某某索赔人民币1500元;

2.2020年4月21日13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在龙岗区**路,以碰瓷的方式向张某某索赔人民币600元;

3.2020年4月25日13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桥底下附近,以碰瓷的方式向许某索赔人民币800元;

4.2020年4月28日8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在龙华区**路,以碰瓷的方式向袁某某索赔人民币1000元;

5.2020年5月2日11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在龙华区**路,以碰瓷的方式向聂某某索赔人民币2000元;

6.2020年5月5日,被告人黄某甲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桥底下,以碰瓷的方式向吴某索赔人民币1900元;

7.2020年5月9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在宝安区**路,以碰瓷的方式向杨某索赔了人民币2700元;

8.2020年5月13日,被告人黄某甲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桥底下附近,以碰瓷的方式向吴某乙索赔人民币1300元;

9.2014年5月26日,被告人黄某甲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桥底下附近,以碰瓷的方式向董某索要人民币800至1000元,随后董某发现被告人是碰瓷行为。董某报警时被告人逃跑。

2020年6月24日,佛冈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因黄某甲吸毒对其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同年7月31日,发现其为网上追逃人员,遂移交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乙、赵某某、黄某丙、范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许某某、袁某某、聂某某、张某某、郑某某、吴某甲、董某某、吴某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监控录像、微信转账、聊天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自己被撞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甲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龙云

                                             

                                               

2020年11月1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黄某甲现被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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