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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诈骗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4415号

被告人黄某甲,女,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村镇**村**,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2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上半年,被害人梁某甲通过网络认识了被告人黄某甲,之后双方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梁某甲在相处的过程中告知黄某甲其已结婚,后两人仍以男女朋友关系相处,因黄某甲没有工作和收入,因此,由梁某甲承担黄某甲的房租、生活费等所有开支。

2017年年初,两人开始不再见面,黄某甲先后多次编造自己生病、患脑肿瘤、亲人生病为由向梁某甲借钱,梁某甲通过微信转账、银行卡转账等方式向黄某甲的微信和邮政银行卡多次转款,其中,经梁某甲辨认,一万元以上的转账均为借款,经统计,从2017年到案发,梁某甲向黄某甲一共借款人民币913350元。

2018年11月份,梁某甲因无法偿还贷款,向其妻子坦白和黄某甲之间的事情,之后,梁某甲和其妻子去到黄某甲的老家找黄某甲,见到黄某甲的父母后,得知黄某甲没有患脑肿瘤,梁某甲发现被骗遂联系黄某甲,后黄某甲将梁某甲的联系方式拉黑,拒绝联系,梁某甲于2018年11月11日向公安机关报案。

2019年2月19日15时30分许,民警在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博深高速官井头出口处将被告人黄某甲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抓获经过;(2)被害人梁某甲提交的微信、QQ聊天记录截图、银行转账流水、谅解书一份、情况说明一份;2.证人证言:证人梁某乙、郑某某、黄某乙、黄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梁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银行流水、微信流水数据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向莉

2019年9月20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2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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