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琼检一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海南省海口市人,住海口市琼山区**镇**村**号,农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并于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1日,被告人黄某甲在海口市琼山区**镇**村通过微信发布出售口罩的广告,被害人李某某看到广告后便加黄某甲的微信(微信号:aa089866****,昵称:王某某)为好友。在聊天过程中,黄某甲虚构有3万个现货口罩的事实,李某某信以为真便购买7000个一次性口罩,通过扫描支付宝付款码转账购买口罩定金人民币17000元到黄某甲指定账号(支付宝名称“后**”)。黄某甲收到款项后随即将李某某的微信拉黑,并将诈骗款项用于个人花销、赌博。
2020年2月20日,被告人黄某甲父亲黄某丙退还被害人李某某17000元,并赔偿人民币3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2020年2月24日,黄某甲自动到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警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品照片、户籍信息、扣押物品清单等物证、书证;
2.证人黄某丙、符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新冠肺炎期间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人民币17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自动投案且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长:王 若
检 察 官:何春艳
检察官助理:毛 敏
2020年3月25日
附:1.被告人黄某甲现住海口市琼山区**镇**村**号,联系方式:1897654****;
2.移送全部案件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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