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2159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424198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单位**电子,户籍地广东省五华县**镇**村**自然地。因本案于2020年4月2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告人黄某甲加入**会员(北京)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会员公司,该公司租赁***杭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位于本市西湖区的服务器)发起的 “***”互助共济机制。同年10月,被告人黄某甲从他人处购买伪造的医疗证明病例等材料,虚构自己患鼻咽癌的事实,申请“***”互助金人民币30万元。后经**会员公司审核,发现黄某甲提交的病例材料系伪造,故未对黄某甲进行赔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病历材料、调查反馈结果、服务器租用合同、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搜查笔录、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赖某某、黄某乙、赵某某的证言及抓获经过、发立破案经过;
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 琴
检察官助理:罗 澜
2020年11月26日
附:
被告人黄某甲1353782****现取保候审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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