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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诈骗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三部刑诉〔2020〕2991号

被告人黄某甲,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9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月**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0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527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在场时,被告人黄某甲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9日,被告人黄某甲在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对被害人黄某乙谎称信用卡还款需要人民币5000元,以临时向其支付宝内花呗套现人民币5000元周转一天为由,骗取了黄某乙支付宝账号、密码、支付密码、验证码等,分别于2019年8月19日、8月20日从黄某乙支付宝借呗内支出人民币共计人民币10000元。2019年8月21日,黄某甲又虚构为黄某乙借呗还款骗取其信任,登陆黄某乙支付宝,并要求黄某乙自己不能登陆,后黄某甲陆续使用黄某乙支付宝花呗以套现、消费等方某某支出人民币18332.94元。黄某甲发现被骗以后,被告人黄某甲以生病住院、赌博被拘留等理由逃避还款。被告人黄某甲家属现已向被害人赔偿并取得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

2.书证:借款、聊天、转账、消费记录、交易明细、谅解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户籍证明;

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支付宝交易明细、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四个月拘役,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胜勇

2020年6月18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号码:137********、135********;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工作记录表壹份、取保候审决定书壹份;

3.扣押手机暂存于物证中心、光盘壹拾张;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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