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314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42000********,汉族,大专文化,广东省肇庆市**学院学生,住广东省怀集县**镇**村委会**队**号。被告人黄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诈骗罪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间,被告人黄某甲伙同黄某乙(未满16周岁)虚构在网上出售苹果手机的事实,采取微信收款后不发货的方式,诈骗被害人马某某、夏某某、吴某某共计人民币3687元。具体案件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2月12日,被告人黄某甲伙同黄某乙采取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马某某人民币1300元;
2.2020年2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黄某甲伙同黄某乙采取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夏某某人民币1687元;
3.2020年2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黄某甲伙同黄某乙采取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等书证;
2.被害人马某某、吴某某、夏某某的陈述;
3.同案人黄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丰县公安局制作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冰
检察官助理:菅振奖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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