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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诈骗案)_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314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200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42000********,汉族,大专文化,广东省肇庆市**学院学生,住广东省怀集县****村委会****号。被告人黄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诈骗罪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间,被告人黄某甲伙同黄某乙(未满16周岁)虚构在网上出售苹果手机的事实,采取微信收款后不发货的方式,诈骗被害人马某某、夏某某、吴某某共计人民币3687元。具体案件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2月12日,被告人黄某甲伙同黄某乙采取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马某某人民币1300元;

2.2020年2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黄某甲伙同黄某乙采取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夏某某人民币1687元;

3.2020年2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黄某甲伙同黄某乙采取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等书证;

2.被害人马某某、吴某某、夏某某的陈述;

3.同案人黄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丰县公安局制作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冰

检察官助理:菅振奖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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