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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北检一部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031997********,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镇**村**队**号,住广西钦州市钦北区**镇。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2月25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6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1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5年开始,被告人黄某甲便跟朋友在广东中山经营摩托车生意,期间利用“快手”、咸鱼网等软件发布收购以及出售摩托车的信息,因此,很多客户添加黄某甲为好友商谈买卖摩托车的生意。黄某甲在2019年8月份开始沉迷网络赌博,欠下巨额赌债,为偿还赌债及继续赌博黄某甲在网上以卖摩托车名义对买家实施诈骗,共骗取外省及本地十一名买家15万多元人民币,经核实:

1、2019年11月份,受害人吕某某在网上向黄某甲购买二手摩托车被诈骗人民币24000元人民币。

2、2019年11、12月份,受害人辛某某在网上向黄某甲购买二手雅马哈摩托车被诈骗人民币24000元人民币。

3、2020年1月7日,受害人张某甲在网上向黄某甲购买二手雅马哈R1摩托车被诈骗人民币16000元人民币。

4、2020年1月13日,受害人黄某乙在网上向黄某甲购买雅马哈R6摩托车被诈骗15000元人民币。

5、2020年2月份,受害人张某乙在咸鱼网上向春节回那蒙镇居住的黄某甲购买二手雅马哈R6摩托车被诈骗人民币20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相关书证;证人黄某丙的证言;受害人吕某某、辛某某、张某甲、黄某乙、张某乙的陈述;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多次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汤毅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钦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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