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21199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住广西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扶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扶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扶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14日至2020年2月11日期间,被告人黄某甲虚构可以代办驾驶证件和有渠道提供低价真龙牌香烟等理由,骗取薛某某等25名被害人以微信或银行转账的方式转给其的人民币312****,并将所得款项全部用于个人消费和网络赌博。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及其家属已将诈骗款全部退还给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9月14日, 被告人黄某甲以可以代办驾驶证件为由,骗取被害人薛某某9000元。
2、2018年9月15日,被告人黄某甲以可以代办驾驶证件为由,骗取被害人谢某甲人民币9000元。
3、2019年7月5日,被告人黄某甲以可以代办驾驶证件为由,骗取被害人吴某甲人民币5000元。
4、2019年7月5日,被告人黄某甲以可以代办驾驶证件为由,骗取被害人罗某甲人民币13000元。
5、2019年7月15日,被告人黄某甲以可以代办驾驶证件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12000元。
6、2019年8月14日,被告人黄某甲以可以代办驾驶证件为由,骗取被害人蒙某某人民币5880元。
7、2019年8月14日,被告人黄某甲以可以代办驾驶证件为由,骗取被害人龚某某人民币10000元。
8、2019年8月14日,被告人黄某甲以可以代办驾驶证件为由,骗取被害人罗某乙人民币14000元。
9、2019年8月14日,被告人黄某甲以可以代办驾驶证件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23000元。
10、2019年8月14日,被告人黄某甲以可以代办驾驶证件为由,骗取被害人谢某乙57000元。
11、2019年8月29日,被告人黄某甲以可以代办驾驶证件为由,骗取被害人唐某某人民币10000元。
12、2019年9月29日,被告人黄某甲以可以代办驾驶证件为由,骗取被害人吴某乙人民币13000元。
13、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黄某甲以可以代办驾驶证件为由,骗取被害人吕某某人民币15300元。
14、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黄某甲以可以代办驾驶证件为由,骗取被害人韦某某人民币15500元。
15、2019年11月9日,被告人黄某甲以可以代办驾驶证件为由,骗取被害人黄某乙人民币5000元。
16、2019年11月9日,被告人黄某甲以可以代办驾驶证件为由,骗取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11500元。
17、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黄某甲以可以代办驾驶证件为由,骗取被害人罗某丙人民币25500元。
18、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黄某甲以可以代办驾驶证件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11000元。
19、2019年12月12日, 被告人黄某甲以可以代办驾驶证件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甲4000元。
20、2019年12月13日,被告人黄某甲以可以代办驾驶证件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乙人民币12000元。
21、2019年12月14日,被告人黄某甲以可以代办驾驶证件为由,骗取被害人曾某某人民币6000元。
22、2019年12月16日,被告人黄某甲以可以代办驾驶证件为由,骗取被害人梁某某人民币13200元。
23、2020年2月2日,被告人黄某甲以可以提供低价真龙牌香烟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丁人民币760元。
24、2020年2月7日,被告人黄某甲以可以提供低价真龙牌香烟为由,骗取被害人茹某某人民币6780元。
25、2020年2月11日,被告人黄某甲以可以代办驾驶证件为由,骗取被害人韦某甲人民币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可以代办驾驶证件、提供低价真龙牌香烟等事实,合计骗取他人人民币312420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甘梓潼
2020年7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扶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