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公诉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黄某甲(排行: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公民身份号码452528196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博白县**镇**村**队**号。因本案,2019年11月24日被博白县公安局拘传。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1月25日被博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博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11月间,被告人黄某甲以能帮助办理博白县文地镇茂青大道贫困户安置的安置房为名,分别骗取了黄某桂、黄某立、黄某焕、黄某等10位被害人的钱款共计人民币21.8万元(以下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具体分述如下:
1、2018年3月至8月间,被告人黄某甲以能帮助办理博白县文地镇茂青大道贫困户安置的安置房为名,骗取了某某甲3万元。
2、2018年3月至8月间,被告人黄某甲以能帮助办理博白县文地镇茂青大道贫困户安置的安置房和帮助办理贷款为名,骗取了某某乙1.7万元。
3、2018年4月至7月间,被告人黄某甲以能帮助办理博白县文地镇茂青大道贫困户安置的安置房为名,骗取了某某丙1万元。
4、2018年4月至8月间,被告人黄某甲以能帮助办理博白县文地镇茂青大道贫困户安置的安置房为名,骗取了黄某桂3.65万元。
5、2018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黄某甲以能帮助办理博白县文地镇茂青大道贫困户安置的安置房为名,骗取了黄某立2.85万元。
6、2018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黄某甲以能帮助办理博白县文地镇茂青大道贫困户安置的安置房为名,骗取了黄某焕4.1万元。
7、2018年7月至10月间,被告人黄某甲以能帮助办理博白县文地镇茂青大道贫困户安置的安置房为名,骗取了黄某1.2万元。
8、2018年8月间,被告人黄某甲以能帮助办理博白县文地镇茂青大道贫困户安置的安置房为名,骗取了某某丁1.8万元。
9、2018年11月间,被告人黄某甲以能帮助办理博白县文地镇茂青大道贫困户安置的安置房为名,骗取了黄某某1万元。
10、2018年11月间,被告人黄某甲以能帮助办理博白县文地镇茂青大道贫困户安置的安置房为名,骗取了阮某某1.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远志
检察官助理:吴猛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博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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