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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上检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1241979********,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上林县**镇**社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8日被上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期间,被告人黄某甲经与龙某某(另案处理)协商,由龙某某负责联系广东医院的医生伪造住院等材料,黄某甲负责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并转交假材料进行报销,一起合伙骗取医疗费用。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3年7月份,被告人黄某甲提供以其名义开具的广东省东莞市人民医院医保报销材料给黄某乙(已判刑)。2013年7月份,黄某乙拿上述材料到上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报销骗取医疗费,共骗得医疗费人民币16067.4元。

2.2013年6月份,被告人黄某甲提供以蓝某某(已判刑)名义开具的广东省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医保报销材料给蓝某某。2013年8月2日,蓝某某叫其妻子马某某(已判刑)拿上述材料到上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进行报销骗取医疗费,共骗得医疗费人民币12490元。

3.2013年8月份,被告人黄某甲提供以黄某丙名义开具的广东省东莞市常平人民医院医保报销材料给黄某乙。2013年8月份,黄某乙拿上述材料到上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报销骗取医疗费,共骗得医疗费人民币13621.8元。

4.2013年10月份,被告人黄某甲提供以黄某丁义开具的广东省中山市人民医院医保报销材料给黄某乙。10月份,黄某乙拿上述材料到上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报销骗取医疗费,共骗得医疗费人民币12390.9元。

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黄某甲主动到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石新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石某某的证言;

3.同案犯蓝某某、马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伙同他人虚构事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黄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颖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拾陆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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