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检公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广东省佛冈县人,身份证号码441821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地及住址广东省佛冈县**镇**村委会**村**号,原租住广州市增城区**镇**号**楼**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佛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6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佛冈县看守所。
本案由佛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和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2020年1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黄某甲因经营“佛冈县**房地产中介服务部”出现资金周转困难等原因而萌生诈骗的念头。2018年4月2日,黄某甲要求龙某某通过微信向其账户转账2万元作为购买佛冈县**镇**楼**单元交纳的诚意金。为骗得被害人信任,被告人黄某甲假借“佛冈县石角镇**产中介服务部”名义与其签订一份《**地产中介服务部诚意金协议书》并伪造购房收款收据和收款收据**楼**元屋主曲某某的签名。后龙某某要求黄某甲退还20000元,被告人黄某甲却谎称已将20000元购房诚意金转给了屋主曲某某(但其并没有将该诚意金转给卖房方曲某某)而一直占为己用,并在第二天便从上述诚意金中取出10000元用于还债并骗取被害人20000元。2018年4月,被告人黄某甲因无力偿还购房诚意金及欠债携款外逃。被害人龙某某发现真相后多次要求被告人黄某甲退还购房诚意金,被告人黄某甲以各种理由欺骗被害人,并将被害人支付的诚意金挥霍一空,后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警。为逃避,被告人黄某甲将原联系手机号码改变致被害人无法与其取得联系。2019年4月29日,被告人黄某甲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2019年5月23日,被告人黄某甲因涉嫌诈骗罪在广州市增城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诚意金协议书、收款收据等书证;
2.被害人龙某某的报案陈述;
3.证人郑某某、曲某某等人的证言和辨认笔录;
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
6.电子证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冈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积新
附:案卷证据材料共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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