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公诉刑诉〔2019〕235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1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住信宜市**镇**村**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2月11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22日以诈骗罪被信宜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0月18日,被告人黄某甲到信宜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粤K****7白色起亚小汽车使用,签约租期4天。黄某甲租赁到汽车后,将汽车驾驶到广西北流市。2016年11月25日,黄某甲谎称该车是亲戚给其使用的,虚构、隐瞒汽车的所有权属,以抵押汽车的名义向李某某借款,骗得人民币3万元,用于偿还债务。另查明,黄某甲至今未偿还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资料、到案经过、汽车租赁出车单、微信聊天记录、借条等;2.被害人陈述:李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黄某乙、黄某丙、朱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甲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芃
2019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在羁押于信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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