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二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黄某甲,化名杨某某、欧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护照号码C824****,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国籍,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同奈省锦美县**社**村**组。被告人黄某甲因涉嫌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该局监视居住,同月26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2月3日向丰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同年3月2日将该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4月2日、6月2日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5月2日、7月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至2019年9月间,被告人黄某甲在黄某乙、蒙某某、黄某丙(三人均另案处理)、“阿某甲”、“阿某乙”(二人均身份不明)等人安排下,采取冒用中国籍女子身份信息,以结婚名义索要彩礼后伺机逃跑等方式,骗取被害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6万余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7年12月,被告人黄某甲在“阿某甲”等人安排下,冒用“杨某某”的身份信息与安徽省天长市**镇**社区的村民翟某某登记结婚,骗取翟某某彩礼、金首饰共计人民币13万余元。
2.2018年4月,被告人黄某甲介绍越南籍女子梵某某(已判刑)冒用“李某某”的身份信息与安徽省天长市**镇**社区的村民陆某某登记结婚,骗取陆某某人民币13.8万元。
3.2018年6月, 被告人黄某甲在黄某乙、蒙某某、黄某丙等人安排下,冒用“欧某某”的身份信息与安徽省怀宁县**镇**村的村民苏某某登记结婚,骗取苏某某彩礼、金首饰共计人民币19万余元。
4. 2018年9月,被告人黄某甲在“阿某乙”等人安排下,经媒人介绍与河北省定州市**镇**村的村民郭某某同居生活,以彩礼为名骗取郭某某人民币7.2万元。后媒人退还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黄某甲退还人民币0.5万元。
5.2019年8月,被告人黄某甲在“阿某乙”等人安排下,经媒人介绍与河南省滑县**镇**村的村民张某某同居生活,骗取张某某彩礼、金首饰共计人民币16.75万元。
2019年10月10日,被告人黄某甲在山东省曲阜东站进站大厅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卡转账记录、婚姻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黄某乙、黄某丙、蒙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翟某某、苏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丰县公安局制作的扣押清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德锋
检察官助理:裴欢
2020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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