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1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镇**村**组**号(暂住浙江省桐乡市**街道**街**号)。因本案于2020年2月22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16日,被告人黄某甲在微信群内发布出售口罩的虚假信息,以卖口罩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3000元。
2、2020年2月17日,被告人黄某甲在微信群内发布出售口罩的虚假信息,以卖口罩为由骗取被害人陆某某人民币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黄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陆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电子勘查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二起,骗取他人人民币6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冯晓清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暂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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