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25196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广州市增城区**镇**村**街**号。1989年12月因犯诈骗罪被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8年5月22日因犯猥亵儿童罪被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0年7月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9月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诈骗罪、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依法办理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手续。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
2018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黄某甲明知广州市增城区小楼镇江坳村新桂社“莲花围”山地已被广东**发展有限公司承包经营,仍通过伪造承包合同的方式,虚构自己是“莲花围”山地承包人的虚假事实,欺骗被害人缪某某、谢某某等人向其承包该山地,并骗取被害人缪某某、谢某某等人向其支付首年承包费人民币48000元、管理补偿费人民币6000元、拖拉机转让费人民币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材料、伪造的承租合同、山场委托承包管理协议、补充协议、转让协议、收款凭证、支付宝转账截图等书证;
2. 证人黄某乙、邱某某、黄某丙的证言;
3. 被害人缪某某、谢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 辨认视频、审讯视频等电子资料。
(二)破坏生产经营罪
2018年4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黄某甲明知缪某某等人聘请多名工人多次对“莲花围”山地上的荔枝树进行砍伐管理,仍带领工人指明具体的砍伐位置与范围,造成广东**发展有限公司在该山地种植经营的748株荔枝树均被砍伐至约1米高。经物价部门认定,被砍伐的上述荔枝树损失共计人民币16.44万元。
2019年9月5日,被告人黄某甲在湖北省襄阳市谷城火车站进站口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材料、承包经营合同书、协议书、公证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前科判决、释放证等书证;
2. 证人朱某甲、缪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朱某乙的陈述;
4. 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 涉案林木调查报告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 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材料;
7. 现场勘验视频、辨认视频、审讯视频等电子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为个人目的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诈骗罪、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因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惠萍
2019年12月27日
附:
1. 被告人黄某甲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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