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公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1196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漳州市芗城区**路**号**村**幢**室,住龙海市**镇**路**号**室。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1月8日被龙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龙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2月2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7月28日,被告人黄某甲通过伪造借条的方式,虚构被害人苏某乙于2015年7月16日向其借款15万元的事实,向龙海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龙海市人民法院经开庭于2017年10月27日判决驳回黄某甲的诉讼请求。后黄某甲上诉,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1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2016年9月12日,被告人黄某甲通过伪造借条的方式,虚构被害人苏某丙于2015年6月3日向其借款10万元的事实,向龙海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龙海市人民法院经开庭于2017年7月24日判决驳回黄某甲的诉讼请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等书证;2.证人苏某甲、许某某、陈某某、黄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苏某乙、苏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思佳
检察官助理:林乙奇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联系方式18906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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