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一部刑诉〔2020〕Z981号
被告人黄某甲育,绰号369,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8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住普宁市**镇**村**号,2009年1月24日因犯抢劫罪被普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经减刑于2019年7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7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7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袁某某,广东南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甲育(外号“369”)为牟取非法收入,在普宁市占陇镇新北村黄某甲育住家中开设一赌场,供赌博人员进行赌博,从中抽头牟取非法收入(俗称“抽水”),于2020年1月19日21时许,同案人黄某丙(外号“酷头”,另案处理)到上述赌场做庄聚赌,组织赌博人员张某甲鸿(已行政处罚)等八人用 “扑克牌”为赌具,以“牛牛”的形式进行赌博,当晚被告人黄某甲育从中“抽水”牟利人民币200元。
被告人黄某甲育为牟取非法收入,在普宁市占陇镇新北村黄某甲育住家中开设一赌场,供赌博人员进行赌博,从中抽头牟取非法收入,于2020年1月20日22时许,同案人黄某丙到上述赌场做庄聚赌,组织赌博人员张某甲鸿(已行政处罚)等八人用 “扑克牌”为赌具,以“牛牛”的形式进行赌博,当晚被告人黄某甲育从中“抽水”牟利人民币200元。
被告人黄某甲育为牟取非法收入,在普宁市占陇镇新北村黄某甲育住家中开设一赌场,供赌博人员进行赌博,从中抽头牟取非法收入,于2020年1月21日22时许,同案人黄某丙到上述赌场做庄聚赌,组织赌博人员张某甲鸿(已行政处罚)等八人用 “扑克牌”为赌具,以“牛牛”的形式进行赌博,当晚被告人黄某甲育从中“抽水”牟利人民币300元。
另查明:被告人黄某甲育于2020年6月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有关相片、辨认笔录、户某某、刑事判决书、罪犯出监鉴定表、认罪认罚具结书;2.证人黄某丁、张某乙、庄某某、黄某戊、黄某己鑫、黄某庚、黄某辛的证言;3.同案人黄某丙的供述;4.被告人黄某甲育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甲育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育系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某某旋
检察官助理:卢某某
(院印)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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