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19〕508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8月28日被镇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10月15日,黄某甲在昆明市五华区被民警抓获并寄押于五华区看守所,于2019年10月23日被镇雄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黄某乙(已判刑)与吴某某(另案)因琐事存在矛盾。2018年3月2日20时许,黄某乙、申某甲(未满十六周岁)等人与吴某某、胡某乙(未满十六周岁)等人在镇雄县泼机中学附近的滨河路路口偶遇,黄某乙通过QQ电话联系胡某乙,让胡某乙喊上吴某某过来把事情说清楚。双方在泼机**购物广场外发生斗殴。后申某甲打电话给黄某丙(已判刑),称其兄弟黄某乙被胡某乙等人打,黄某丙遂联系申某乙(另案处理),让申某乙帮忙,申某乙邀约被告人黄某甲等人在**聚集后,商量再次斗殴后。黄某乙又通过QQ电话联系胡某乙。黄某丙赶到,带着黄某乙去找胡某乙的家长,途中,在滨河路路口遇到胡某乙、胡某甲(另案处理)、胡某丙等人,申某乙、黄某甲等人赶到后,黄某甲与胡某甲发生口角,双方持木棒等物发生斗殴。致胡某乙头部受伤,经镇雄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某乙此次损伤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及辩解;2、同案人黄某丙、黄某乙等人供述及涉案人员供述;3、证人证言、司法鉴定结论及其他相关指控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松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镇雄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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