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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聚众斗殴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一部刑诉〔2020〕392号

被告人黄(人称: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公民身份号码452528198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博白县**镇**村**队**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20年8月5日被博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博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以及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8日21时许,黄某乙(已判决)因其表弟刘某某与黄A某(已判决)的堂弟黄B某在学校发生矛盾纠纷,便纠集黄某丙(已判决)、黄某丁等人与黄A某纠集的黄某戊、黄某己(均已判决)等人在博白县**镇**街十字路口发生言语冲突。当晚22时许,黄某己因不服黄某乙,再次纠集黄某戊和黄A某、黄C某、黄D某、黄某庚、黄E某(均已判决)、刘A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持械,与被告人黄某甲和黄某乙、黄某丁、黄某丙等人在博白县**镇**街大转盘相互追逐,黄某乙驾驶并搭乘黄某甲、黄某丙、黄某丁等人的小车将刘A某驾驶并搭乘黄某己的摩托车追至博白县**镇**路**夜市店东侧道路时,双方持械下车斗殴,黄某己持枪将黄某丁击中,黄某丁经送博白县**镇中心卫生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黄某丁系被枪弹击中颈部致右颈总动脉、锁骨下动脉破裂引起急性大出血而死亡。

另查明,2020年8月5日,被告人黄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黄伙同他人持械积极参与斗殴,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聚众斗殴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是被纠集者,参与了斗殴,是积极参加者,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在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波

2020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博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柒册。

3.量刑建议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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