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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职务侵占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北检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8021965********,壮族,高中文化,广西钦州市人,住钦北区**镇**村**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 2020年4月3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黄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8年,被告人黄某甲利用担任大寺镇村委主任和党支部**的职务便利,侵占南间村委集体征地款4.7万元,侵占南间村二队征地款8万元,合计12.7万元。黄某甲将侵占所得的12.7万元用于买车等个人消费花光。案发后,黄某甲主动退赔12.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任职证明等书证,黄某乙等证人的证言,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利用职务之便非法侵占集体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某丙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居住于钦北区**镇**村**号,联系电话:19177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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