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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_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阳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3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重庆市荣昌县**镇**村**号。2019年4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潮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同年5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于2020年2月12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21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9日19时多,被告人黄某甲饮酒后,出现咳嗽、呕吐,觉得自己发烧,身体不适,便到附近的潮阳区**医院就诊,后在医院护士的指引下,黄某甲前往潮阳区**医院就诊。因对医生的治疗方案不满,便借助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严峻形势,编造其于2020年1月30日从潮阳区到达疫情严重的武汉市,在武汉住一个星期后于2月5日从武汉汉口乘大巴车,6日9时到达汕头**站,然后乘短程客车到潮阳**站,后有感冒症状又去过**街道**市场及市场周边购物的情况。当晚,黄某甲被送往汕头市**医院进行隔离治疗。隔离治疗期间,黄某甲在工作人员向其调查核实时,仍然谎称从武汉归来有关情况。为及时防控疫情,随后,潮阳区**局、疾控中心及公安分局**派出所联合各街道、社区等启动应急机制,对**市场、**市场紧急关闭,进行消毒处理,并对黄某甲提供居住过的场所进行消毒处理。**市场管理处还对市场有关人员逐一进行体温测量排查。

此外,**派出所还成立核查处置小组对黄某甲的手机轨迹开展侦查,并多次对其2020年1月份以来手机轨迹附近的人员进行走访调查。经进一步侦查,被告人黄某甲自2019年11月份,从潮南区**镇务工后返回潮阳区,2020年1月24日至2月9日期间(除2月3日因另有朋友相约吃饭外),黄某甲每晚都到其朋友肖某甲位于潮阳区**街道**路**园**幢**号的商铺内饮酒至晚上8时许离开,并未到过武汉市。经汕头市***医院检测,黄某甲两次的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阴性。

被告人黄某甲于全国爆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广东省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严峻形势下,恶意编造虚假疫情信息,致使各级党政、卫生检疫、公安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致使市场关闭消毒,停止经营活动,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引起社会恐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2020年2月12日下午2时许,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于汕头市**将被告人黄某甲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刑事照片、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汕头市潮阳区**局、**街道、**市场管理处、**派出所等单位出具书面材料等;

2.证人肖某甲、陈某甲、郑某甲、卢某某、张某某、黄某乙、陈某乙、陈某丙、郑某乙、肖某乙、肖某丙的证言及辨认;

3.鉴定意见;

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在重大疫情发生期间,故意编造疫情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黄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一年至两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黄某甲属累犯,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俊盈 

2020年2月27日

附项: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潮阳区看守所;

2.案卷三册、证据目录一份随起诉书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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