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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等9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_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检刑诉〔2020〕Z1号

被告人黄某甲,外号黄某乙,男,1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3**********,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县*******,现住龙里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龙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龙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4日被龙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瓮安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某,贵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9*****。

被告人李某甲,男,1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3**********,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户籍地贵州省黔西县**********,现住龙里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龙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龙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4日被龙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龙里县看守所。

辩护人曾某某,贵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9*****。

被告人张某甲,男,1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3**********,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县**********,现住龙里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龙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龙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3日被龙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龙里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某某,贵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82*****。

被告人孙某甲,女,1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9**********,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长顺县人,户籍所在地龙里县**********,现住龙里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龙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龙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龙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黔南州女子看守所。

辩护人龙某某、冯某某,贵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86**********。

被告人王某甲,男,1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30**********,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龙里县人,户籍所在地龙里县**********,现住龙里县**********。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龙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龙里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5月22日被龙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龙里县看守所。

辩护人杨某甲、杨某乙,贵州**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5*****、188**********。

被告人黄某丙,曾用名黄某辛,男,1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30**********,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现住龙里县**********。被告人黄某丙于2019年7月24日因故意伤害高某甲被龙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龙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龙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3日被龙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龙里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某,贵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898*******。

被告人李某乙,男,1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6**********,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现住云南省昆明市****。2018年8月15日因吸食毒品被贵州省遵义市赤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19年10月1日被云南省公安机关抓获,临时寄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4日被龙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4日变更强制措施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经龙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龙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龙里县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甲,女,1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30**********,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龙里县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龙里县**********,现住龙里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龙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4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经龙里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5月22日被龙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黔南州女子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某,贵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9*******。

被告人傅某甲,曾用名傅某乙,男,1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321**********,汉族,高中文化,山东省桓台县人,住山东省**********,现住贵州省龙里县**********。2019年10月15日被青岛铁路公安处抓获,临时羁押于淄博市看守所。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龙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2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经龙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龙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龙里县看守所。

本案由龙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5月20日以被告人黄某甲、李某甲、张某甲、孙某甲、王某甲、黄某丙、刘某甲、李某乙、傅某甲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敲诈勒索罪、高利转贷罪、虚假诉讼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辩护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6月20日至7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黄某甲于2009年12月21日在龙里县龙山镇*****成立“龙里县**寄存寄卖行”,经营范围为寄存寄卖。黄某甲伙同孙某甲、刘某甲借寄存寄卖之名,以24%-36%不等的年利率大肆对外向社会不特定多数人吸收资金20322500.00元,同时黄某甲以实际收取60%-120%的年利率向社会不特定人员累计发放高利贷53481040.00元,已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为进一步攫取非法利益,2011年11月22日黄某甲注册成立“贵州龙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范围为:非金融性投资、非融资性担保、投资信息咨询服务,黄某甲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甲任监事。黄某甲借**公司之名,以24%-36%不等的年利率大肆对外向社会不特定多数人吸收资金17481750.00元,以实际收取60%-120%的年利率向社会不特定人员累计发放高利贷74994700.00元。

为确保利益最大化,黄某甲安排刘某甲为公司财务,负责财务管理、电话催收债务;王某甲负责协助黄某甲外出追讨债务;孙某甲、刘某甲以口口相传的方式继续对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13年,黄某甲笼络李某甲、张某甲进入公司,以暴力、“软暴力”手段追讨债务。至此,以黄某甲为首要分子,李某甲、张某甲、孙某甲为积极参加者,刘某甲、王某甲为其他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已经形成。为进一步扩大组织势力,黄某甲又招揽黄某丙、李某乙、傅某甲进入该组织负责追讨债务。该组织结构稳定,层级分明,组织纪律严明,有严格的制度和明确的分工,内部有约定俗成的规定。

该组织在向他人非法发放高利贷后,对不按时支付高额利息和归还本金的群众采取暴力或威胁、贴身跟随、滋扰、辱骂、恐吓等“软暴力”手段追讨债务,获取非法利益。其首要分子黄某甲在获取非法利益后,将非法所得资金部分用于支付组织成员工资、奖励、会餐、旅游、外出催债食宿等费用;部分用于购买房产、车辆等开支。其目的在于以此手段笼络人心,实现对组织成员经济上、精神上的有效控制,从而达到稳定犯罪组织,维系组织发展壮大的目的。

以黄某甲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获取非法利益,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为其提供非法保护;该组织在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转贷后,采取暴力、威胁、滋扰等方式有组织地实施了寻衅滋事、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敲诈勒索、虚假诉讼、强迫交易、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21起。该组织为非作恶、欺压百姓,致使合法利益受到损害的人民群众产生极大恐慌,不敢举报控告,严重干扰了公司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该组织大肆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龙里县社会经济和生活秩序,形成了重大影响。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犯罪行为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10年至2018年期间,以黄某甲为首的犯罪组织为扩大放贷资本,谋取非法利益,在未获得金融管理机构批准,无资格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情况下,以“龙里**寄存寄卖行”、“贵州龙里****有限责任公司”为载体,以月利息1%至3%的高利息为诱饵,由黄某甲、李某甲、孙某甲、刘某甲采用“口口相传”、“人带人”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经贵州中恒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司法审计,2010年至2018年期间,向社会不特定对象67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30684750元,数额巨大,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其中,2010年至2013年2月期间,黄某甲、孙某甲、刘某甲向社会不特定对象41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3203000元;2013年3月至2018年7月期间,黄某甲、孙某甲、刘某甲、李某甲向社会不特定对象28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7481750元。

(二)寻衅滋事罪

1.王某乙被寻衅滋事案

2011年至2012年期间,被害人王某乙在**公司三次借款共计305000万元,约定月息8分至1角不等。王某乙无力按期偿还高额利息后,黄某甲组织李某甲、张某甲、王某甲、黄某丙、李某乙多次向王某乙强索债务,导致王某乙外出躲债,有家不敢回,夫妻离异,家庭破裂。

2013年3月的一天,李某甲、王某甲、张某甲发现王某乙驾驶一辆起亚狮跑越野车经过龙里县********路段,三人将王某乙正在行驶的车辆截停后立即告知黄某甲,黄某甲赶到现场对王某乙进行辱骂后强行将王某乙车辆扣押至**公司,逼迫王某乙偿还债务。三天后,王某乙到**公司向黄某甲等人索要车辆,黄某甲对王某乙进行殴打、强迫下跪,李某甲、张某甲、王某甲、黄某丙现场造势,将王某乙扣留在**公司直至王某乙承诺还款才让其离开。

2013年7、8月的一天,王某乙找到胡某甲向黄某甲说情,胡某甲向黄某甲口头承诺将王某乙在**嘉园的工程款直接结算给黄某甲,黄某甲等人同意停止对王某乙催债。2013年8月底胡某甲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黄某甲等人又开始对王某乙进行催债。2014年1月的一天上午10时许,李某甲、张某甲在龙里县**农贸市场发现王某乙、胡某乙夫妇后,立即告知黄某甲,李某甲、张某甲根据黄某甲的指示,强行将王某乙夫妇及驾驶的车辆带回**公司,黄某甲、李某甲对王某乙进行辱骂、殴打,强迫其下跪,张某甲、王某甲、黄某丙在场造势,对王某乙哭泣求饶不予理睬,直至王某乙承诺还款后才让其离开**公司。

2017年上半年的一天,黄某甲得知王某乙在龙里县*****后,组织李某甲、张某甲、黄某丙、李某乙、傅某甲到王某丙位于****办公室找王某乙讨债,在王某丙、宋某甲、徐某甲等多人在场的情况下,黄某甲、李某甲对被害人王某乙进行殴打、辱骂、威胁,逼迫王某乙偿还借款本息。王某丙出面劝解,并建议黄某甲等人直接向黄某丁索要王某乙缴纳的5万元工程保证金后,王某乙才得以脱身。

2.黄某丁被寻衅滋事案

2015年6月3日,被害人黄某丁向**公司借款500000元,月利息7分。因黄某丁未按期偿还借款及支付相应利息。2015年9月至2017年下半年期间,黄某甲安排李某甲、李某乙、傅某甲、张某甲、黄某丙等人长期到黄某丁的办公室蹲守,或采用贴身跟随的方式向黄某丁催债;安排李某甲、李某乙、傅某甲、张某甲、黄某丙等人到黄某丁****售楼部进行滋扰;安排李某甲等人带与黄某丁无债权债务关系的出资人莫某甲、刘某乙、吴某甲到黄某丁的办公室向黄某丁催账。由于以黄某甲等人为首的犯罪组织对黄某丁公司秩序及黄某丁本人的工作、生活长期进行滋扰,严重影响黄某丁正常的生产、生活。

(三)非法拘禁罪

1.曾某甲被非法拘禁案

2011年至2012年期间,被害人曾某甲担保王某乙向**公司借款300000元,月息8分至9分;担保胡某甲向**公司借款800000元,月息1角至1 角2分。因王某乙、胡某甲不能按时归还本息,2013年6、7月的一天上午10时许,黄某甲安排王某甲到龙里县***曾某甲家中将曾某甲挟持至**公司,曾某甲妻子岳某甲担心曾某甲安全一同前往。王某甲、黄某丙、刘某甲及岳某甲在一楼等候,黄某甲、李某甲、张某甲将曾某甲带到公司二楼黄某甲办公室对曾某甲进行辱骂、恐吓,要求曾某甲替王某乙、胡某甲偿还借款,或提供二人下落及固定资产信息。曾某甲无力还款且不能提供资产信息,黄某甲等人便将曾某甲从上午10时许罚站至下午5时许,限制曾某甲人身自由长达7小时。

2013年的7、8月的一天晚上9时许,黄某甲组织被告人李某甲、张某甲、王某甲到龙里县******曾荣贵家,强行将曾某甲押上车,并没收其手机,暴力胁迫曾某甲带领黄某甲等人到贵阳市寻找王某乙。当晚11时许,在贵阳市**区**组找到王某乙家后,仍不同意曾某甲离开,安排王某甲在王某乙家楼下对曾某甲进行看守,至次日凌晨6时许才将曾某甲带回龙里让其离开。限制曾某甲人身自由长达9小时。

2.周某甲被非法拘禁案

2011年5月至2012年2月期间,被害人周某甲三次向黄某甲借款共计30000元,月息8分,因未能按时偿还本息,黄某甲等人多次打电话或上门催收,周某甲因惧怕黄某甲等人的滋扰,离开龙里前往贵定生活。周某甲准备将位于龙里县******的住房出售给王某丁、夏某甲夫妇,双方约定2014年4月17日上午8时左右在龙里县**路农村信用社办理转账业务。黄某甲得知后,为催讨债务,于当日上午7时许驾驶沃尔沃轿车载李某甲、王某甲到**路农村信用社附近守候。8时许,黄某甲等人发现周某甲后,李某甲、王某甲上前扭住周某甲双手,将周某甲摔倒在地,黄某甲对周某甲进行殴打和辱骂,三人又将周某甲押上车并挟持回公司。到公司后,黄某甲、王某甲、张某甲、黄某丙继续对周某甲进行殴打、辱骂、罚跪,并没收其手机。周某甲被逼无奈,向王某丁预支卖房款60000元偿还黄某甲,黄某甲要求再还20000元才能离开。周某甲找来其侄子周某乙为其担保后,晚上9时30分许才得以脱身。周某甲在**公司被限制人身自由长达13小时。

3.黄某丁被非法拘禁案

2015年6月3日,被害人黄某丁向**公司借款人民币500000元,还款期限为2015年7月3日,约定逾期将支付每天8%的违约金,直到还清借款为止。因黄某丁未按期偿还借款。2016年1月9日中午12时56分,黄某甲安排李某甲、李某乙、张某甲、黄某丙等人将黄某丁挟持到龙里县******酒店内,要求黄某丁偿还债务。因黄某丁不能归还欠款,黄某甲等人便要求黄某丁用其****的房屋抵账并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及收据。第二天上午7时左右,黄某丁在黄某甲等人事先准备好的房屋转让合同上签字后才得脱身。因房屋转让合同还需黄某丁儿子黄某戊签字确认,黄某甲于2016年1月10日安排李某甲、李某乙乘坐飞机赴广东湛江找到黄某戊在协议上签字确认。黄某丁在****酒店被限制人身自由长达17小时。

(四)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

2011年10月至2013年4月,被害人胡某乙丈夫王某乙向黄某甲两次借款300000元,约定月利息8分至9分,担保人曾某甲。因王某乙无力偿还高额利息,2013年7、8月份的一天晚上11时许,黄某甲便组织李某甲、张某甲、王某甲挟持保证人曾某甲,到胡某乙位于贵阳市白云区**村***组家中找王某乙索取债务。胡某乙及其母亲(颜某甲、83岁)、女儿(王某戊、11岁)在家,黄某甲、李某甲、张某甲、王某甲让曾某甲敲门后跟随曾某甲闯入胡某乙家中,黄某甲等人进家后四处寻找王某乙未果,便坐在胡某乙家中威胁胡某乙还钱。期间胡某乙多次要求黄某甲等人离开,黄某甲等人表示“不还钱就不走”,直至次日凌晨3点左右黄某甲等人才离开。黄某甲、李某甲、张某甲等人在胡某乙家中滞留时间长达4小时。

(五)敲诈勒索罪

1.周某丙被敲诈勒索案

2012年12月3日,被害人周某丙因无力偿还梁某甲欠款,在梁某甲介绍下向**公司借款60000元,月息10%,扣除头息实际得款54000元。2013年11月至2014年7月期间,因周某丙未按时支付高额利息,黄某甲便指使李某甲、张某甲、黄某丙、王某甲对其进行催收。在催收过程中,该犯罪组织预谋将周某丙所有的贵定县**塑料加工厂(以下简称“加工厂”)据为己有。在得知梁某甲因债务向贵定县人民法院起诉周某丙后,便加紧了对周某丙的债务催逼。黄某甲多次指使李某甲、张某甲、黄某丙、王某甲等人到加工厂采取强拉塑料颗粒成品、堵厂、拉电闸等行为,对周某丙债务进行催逼,到2014年7月2日,周某丙向**公司支付利息了10000元。为实现占有加工厂的目的,2014年7月25日,黄某甲又安排李某甲、张某甲、黄某丙、王某甲到加工厂将周某丙挟持到贵定,胁迫周某丙签订一份内容为周某丙以700000元价格将加工厂95%股权及厂房等设备转让给组织成员王某甲,且由周某丙自行承担转让前所有债务的转厂协议,但因周某丙的加工厂系小微企业,当日未能成功变更加工厂法人。2014年8月1日,李某甲、张某甲、黄某丙、王某甲再次将周某丙押走,在未实际支付700000元价款的情况下,胁迫周某丙将加工厂从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并成功将公司法人变更为王某甲。2020年5月12日,经皓天评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评估,贵定县**塑料有限责任公司厂房价值为141927元、两栋住房价值为294638元。

2.王某己被敲诈勒索案

2013年12月24日,被害人王某己在**公司借款10万元,约定月利息6分,扣除头息实际得款94000元。王某己按约定支付了9个月的利息54000万元后,无力支付高额利息。2015年4月18日,黄某甲指使李某甲、张某甲、黄某丙到龙里县**工业园区“龙里县***制作坊”将王某己带到**公司,采取语言威胁、控制人身自由的手段,迫使王某己将未支付利息18000万元及上门费10000元改写成借条,王某己于2015年4月底支付28000元给黄某甲。之后王某己仍未按期支付高额利息。2015年9月,黄某甲指使李某甲、张某甲、黄某丙、王某甲等人到龙里县**工业园区“龙里县***制作坊”将王某己挟持到**公司,胁迫王某己签定一张41万元的借条,其中包括2015年9月至2016年9月产生的利息及上门讨要债务的费用,并明确告知王某己到期不能按时偿还借款,将用王某己位于**工业园区山庄的一半抵债。2016年9月27日,王某己一次性支付410000元给黄某甲。王某己被勒索人民币294000元。

(六)诈骗罪(班某甲被诈骗案)

2014年9月23日,被害人班某甲担保陈某甲向**公司借款2420000元,借款期限3个月。但之后**公司并未实际履行借款合同向陈某甲出借2420000元。2015年2月,黄某甲、李某甲隐瞒未实际出借2420000元借款的事实,黄某甲安排李某甲以打电话、发信息及到班某甲公司找班某甲催要担保债务,班某甲误认为**公司已履行借款合同,其作为担保人应承担保证责任,于2015年2月19日还款**公司200000元。

(七)强迫交易罪(王某庚被强迫交易案)

2015年2月至12月期间,被害人王某庚向**公司借款共计520000元,约定月息8分。因王某庚无力偿还高额利息,黄某甲组织李某甲、张某甲、黄某丙等人多次到王某庚所有的**山庄催债。2016年12月9日该组织将王某庚差欠的利息计入本金,王某庚的债务垒高至1430000元。另黄某甲于2014年1月至7月期间向马某甲及其女儿马某乙共计非法吸收存款1700000元,马某甲的妻子邓某甲得知后于2017年多次向黄某甲催收未果,表明如不归还将要起诉黄某甲。黄某甲遂告知邓某甲可用差欠**公司债务的相关人员的房产进行抵债,并向邓某甲承诺:“只要你看中,剩下的事情由我来安排。”之后黄某甲带邓某甲看了王某庚位于龙里县**的“**山庄”、贵定周某丙的“塑料加工厂”、龙里县**街黄某己的房子以及龙里县**新村姜某甲住房等。邓某甲看中“**山庄”经营效益好,具有一定增值价值后,被迫接受黄某甲“以物抵债”方案。黄某甲等人遂加紧了对王某庚的债务催逼,一是黄某甲、黄某丙多次带人去山庄催债;二是安排李某甲、张某甲等人开沃尔沃车堵山庄的大门;三是黄某甲多次召集社会闲杂人员去山庄吃霸王餐;四是安排张某甲贴身跟随,不让王某庚接待客人,影响其正常经营。致使山庄不能正常经营,最后迫使王某庚将“**山庄”以3860000元的价格出售给邓某甲,实现了该组织差欠马某甲及其女儿马某乙1500000元的抵消。

(八)高利转贷罪

2014年6月25日,以黄某甲为首的犯罪组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由黄某甲安排孙某甲提供房产作为抵押,由王某甲编造虚假的项目资料,骗取中国农业银行龙里支行信用贷款3400000元,年利率为0.8%。2014年10月27日获得该笔贷款后,黄某甲以**公司的名义于2014年10月28日将其中的500000元以月息7%出借给陈某甲;2014年11月13日将其中的200000元以月息5%出借给季某甲牟取高额利息。孙某甲于2019年9月3日向中国农业银行龙里支行清偿了该笔贷款。经贵州中恒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司法审计,以黄某甲为首的犯罪组织通过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为2256516.27元。

(九)虚假诉讼罪

1.黄某己被虚假诉讼案

2014年11月26日,黄某甲、李某甲、张某甲与案外人吴某乙在明知王某甲无偿债能力的情况下,以被告人张某甲的名义,将790000元以天息8分放贷给王某甲。之后黄某甲、李某甲、张某甲、孙某甲多次找到王某甲的母亲黄某己,要求黄某己为王某甲签字担保。2015年底,黄某甲、孙某甲多次找到黄某己,以王某甲差欠其贷款且黄某己为保证人为由,要求黄某己与黄某甲签订了一份虚假的《借款抵押合同》,捏造了黄某己向黄某甲借款1336000元,用黄某己名下位于龙里县******的一栋四层建筑面积为349.42平方米自有砖混结构房作为抵押的事实。黄某甲于2017年11月24日,持虚假的《借款抵押合同》向龙里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致龙里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0日作出(2017)黔****民初****号民事调解书。2019年3月4日,黄某甲于向龙里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龙里县人民法院裁定冻结黄某己养老金账户、评估、拍卖黄某己位于龙里县**镇**街房屋(产权证号****)。黄某甲的行为严重妨害了司法秩序,严重影响了黄某己的正常生活。

2.陈某甲被虚假诉讼案

2014年9月23日,陈某甲向**公司借款2420000元,担保人为班某甲,双方签订借款合同,陈某甲出具了收到2420000元收条。事后黄某甲在未向陈某甲支付借款本金2420000元的情形下,安排李某甲、张某甲、黄某丙等人多次到陈某甲公司追讨2420000元利息。陈某甲因自己确实未收到借款2420000元,向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起诉未果。黄某甲、李某甲明知未实际履行2420000元借款的情况下,于2017年6月24日以**公司名义向龙里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甲及担保人班某甲归还2420000元及利息。黄某甲、李某甲出庭作证,并向法庭提交2013年陈某甲两次向乾通借款2000000元,扣除头息后实得借款款1864950元,并已实际归还的银行流水凭证,导致龙里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6日作出(2017)黔****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经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发回重审,目前该案还在审理中。黄某甲、李某甲的行为严重妨害了司法秩序。

三、该组织实施的违法事实

1.向某甲被寻衅滋事案

2010年至2014年向某甲多次向黄某甲或**公司借款共计220000元,月息5分,因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及相应利息。

(1)2014年秋末,黄某甲在龙里县**路***美容美发店门前发现向某甲,强行将向某甲带至**公司催逼债务。黄某甲对向某甲进行辱骂、恐吓、威胁,并用热水泼洒向某甲。

(2)2015年10月20日下午5时许,黄某甲在龙里县**路**酒店门口发现向某甲,将向某甲带回**公司,黄某甲、李某甲、张某甲对向某甲进行辱骂、恐吓、威胁,要求向某甲偿还借款本息。后李某甲、张某甲将向某甲女友李某丙带到公司,李某丙为向某甲担保偿还借款本息后才得以离开。

2.娄某甲被寻衅滋事案

2014年,娄某甲先后向**公司借款共计80000元,约定月息8分。因娄某甲不能按期归还本息,2016年8月,黄某甲安排黄某丙、傅某甲向娄某甲催讨债务,黄某丙、傅某甲到龙里县冠山街道**路“****”餐馆找娄某甲索债无果后,黄某丙便安排傅某甲将娄某甲挟持至**公司,黄某丙对娄某甲进行辱骂威逼,娄某甲答应尽快后才得以离开。

3.王某辛被寻衅滋事

2010年7月,王某辛先后向黄某甲借款22万元。2014年9、10月份的一天晚上,因王某辛未按期偿还本息,黄某甲带领王某甲前往龙里县**路王某辛家中向王某辛催讨债务,在与王某辛发生争吵后,黄某甲便电话通知李某甲到场增援,李某甲赶到现场并对王某辛进行殴打。 

4.吴某丙、周某丁被寻衅滋事

2011年8月1日,吴某丙因需资金周转,经周某丁介绍,向黄某甲借款20000元,月息8分,周某丁作为保证人。

2015年1月的一天,黄某甲、李某甲、张某甲到龙里**向吴某丙讨债无果后,要求吴某丙、周某丁到公司处理。当日20时许,吴某丙驾车来到**公司时,周某丁已提前到达**公司,李某甲对周某丁进行了殴打、辱骂。李某甲、黄某丙对吴某丙身体及车辆进行搜查,在车上搜到银行卡一张,黄某甲遂安排李某甲、张某甲、李某乙带吴某丙到银行取款归还差欠的利息后才让其离开。

2016年的一天,李某甲、张某甲、黄某丙、王某甲、李某乙在龙里县******街看见吴某丙驾驶一辆黑色别克轿车,胁迫吴某丙开车到**公司并将其车辆进行扣押,逼迫吴某丙偿还差欠的借款本息。几天后,吴某丙与妻子筹借了3万元用于偿还黄某甲的借款本息,吴某丙才取得其车辆。

5.汪某甲被寻衅滋事。

2016年,汪某甲因在龙里县******承建工程需要资金,先后向黄某甲借款共计450000元,约定月息8分,之后汪某甲无力借款本息。

2018年4、5月的一天中午,黄某甲在龙里县******菜馆发现汪某甲同黄某庚、熊某甲、刘某丙正在吃饭,在汪某甲无任何防备的情况下,黄某甲使用随身携带的包打击汪某甲头部,并对汪某甲进行辱骂。黄某甲临时联系李某丁、庭某甲到场支援。中午1时许,黄某甲、李某丁、庭某甲三人将汪某甲带到龙里县******小区七楼汪某甲家中,黄某甲指使李某丁、庭某甲对汪某甲进行“贴身跟随”,逼迫汪某甲归还借款。后黄某甲离开汪某甲家,至下午4时许,黄某甲带傅某甲再次到汪某甲家中对汪某甲继续讨债。下午6时许,汪某甲电话请其侄儿王某壬到其家中向黄某甲求情,王某壬承诺为汪某甲的借款担保后,黄某甲才带李某丁、庭某甲、傅某甲离开。之后黄某甲向李某丁、庭某甲支付了200元的报酬。李某丁、庭某甲等人在黄某甲的安排下在汪某甲家中蹲守汪某甲,严重影响了汪某甲的正常生活。

6.兰某甲被寻衅滋事案

2010年兰某甲向黄某甲借高利贷20000元,因未按时归还本息,2014年3月17日12时许,黄某甲在龙里县******加油站附近看见兰某甲后,下车抓住兰某甲进行辱骂,同时电话通知李某甲、张某甲、王某甲到场,四人随后对兰某甲实施殴打,兰某甲急呼其朋友胡某丙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后才将黄某甲等人予以制止,并将双方带到派出所调解处理。

四、组织成员个人犯罪事实

1.杜某甲被寻衅滋事案

2018年8月29日凌晨,李某甲驾车驶入龙里县******小区地下停车场,经过停车场通道时,因李某甲认为杜某甲车辆妨碍其同行,便用随身携带的钥匙将被害人杜某甲停放在通道旁的大众轿车引擎盖划损。李某甲将自己的车停入车位后,又返回通道再次将杜某甲的车身一周划损;李某甲行至电梯口后又返回停车场再次将杜某甲车后背箱处划损。杜某甲发现后报警处理,经双方协商,李某甲赔偿杜某甲修车费15800元。杜某甲车辆的引擎盖、后备箱及车身的喷漆均被李某甲划损,经评估车辆被损坏的部分价值4200元。

2.高某甲被寻衅滋事案

2019年6月10日晚,黄某丙与付某甲在龙里县******酒吧因锁事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扭打。吴某丁上前劝架被黄某丙打哭,被害人高某甲看见后质问黄某丙并与其发生口角,被在场人劝开。之后黄某丙回家拿一根钢管,并把美工刀绑在钢管上,返回到**酒吧门口守候伺机报复付某甲等人。凌晨3时许,黄某丙见高某甲从酒吧出来,为泄私愤,持刀将高某甲砍伤。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黄某甲与高某甲达成赔偿协议,共赔偿高某甲人民币1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系首要分子;被告人李某甲、张某甲、孙某甲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系积极参加者;被告人王某甲、黄某丙、刘某甲、李某乙、傅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系其他参加者。该犯罪组织在龙里县、贵定县等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获取巨额经济利益,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了社会经济、生活秩序、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被告人黄某甲组织、领导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采用暴力及软暴力手段,严重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及他人正常生产、生活;以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强行闯入他人住宅,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巨大的公私财物;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转让其他资产;违反国家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巨大;采取虚假陈述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三百零一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强迫交易罪、高利转贷罪、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甲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采用暴力及软暴力手段,严重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及他人正常生产生活;以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强行闯入他人住宅,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巨大的公私财物;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转让其他资产;采取虚假陈述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三百零一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强迫交易罪、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甲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采用暴力及软暴力手段,严重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及他人正常生产生活;以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强行闯入他人住宅,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转让其他资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孙某甲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违反国家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高利转贷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甲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采用暴力及软暴力手段,严重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及他人正常生产生活;以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强行闯入他人住宅,经要求退出而无理拒不退出他人住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扰乱金融秩序,违反国家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敲诈勒索罪、高利转贷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黄某丙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采用暴力及软暴力手段,严重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及他人正常生产生活;以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转让其他资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甲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乙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采用暴力及软暴力手段,严重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及他人正常生产生活;以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傅某甲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采用暴力及软暴力手段,严重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及他人正常生产生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为彻底摧毁黄某甲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基础,防止其死灰复燃。被告人黄某甲等人非法获利及用于违法犯罪的款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分别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返还及予以没收;对依法查封的不动产,依法予以处置;对扣押的被告人涉案车辆,依法予以没收;对公安机关依法冻结的黄某甲等被告人银行账户资金依法予以处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里县人民法院

检察长:葛永昶

检察员:邹  英

曹正芳

检察官助理:马  佳

2020年7月5日

                                     

附件:

1. 案卷材料和证据105册;

2. 有关涉案款物情况:保存于龙里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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