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诉刑诉[2019]50号
被告人黄某甲,又名黄某乙,男,1953年12月生,阳江市江城区人,身份证号码4407261953********,汉族,初中文化,阳江市江城区**镇**村委会党支部原书记,(现已退休), 阳江市江城区**镇第十七届人大代表,住阳江市江城区**镇**村**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丙,男,1965年12月生,阳江市江城区人,身份证号码4417021965********,汉族,中专文化,阳江市江城区**镇**村委会党支部原副书记,**镇**村委会副主任、民兵营长,住阳江市江城区**镇**村**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56年9月生,阳江市江城区人,身份证号码4407261956********,汉族,初中文化,阳江市江城区**镇**村委会原党支部支委、**镇**村委会原报账员(现已退休),住阳江市阳东区**小**栋**房。因本案于2018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梁某甲,男,1959年8月生,阳江市江城区人,身份证号码4407261959********,汉族,高中文化,阳江市江城区**镇**村委会党支部原书记,**镇**村委会主任,住阳江市江城区**镇**村**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某,女,1968年10月生,阳江市江城区人,身份证号码4407261968********,汉族,小学文化,住阳江市江城区**镇**村**村**号。阳江市江城区**镇**村委会党支部原支委,**镇**村委会计生专干、报账员。因本案于2018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卢某某,男,1960年7月生,阳江市江城区人,身份证号码4417021960********,汉族,初中文化,阳江市江城区**镇**村委会副主任,阳江市江城区**镇第十七届人大代表。住阳江市江城区**镇**村**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7年10月生,阳江市江城区人,身份证号码4417021967********,汉族,初中文化,阳江市江城区**镇**村委会村委、妇联主任,住阳江市江城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梁某乙,男,1974年4月生,阳江市江城区人,身份证号码4417021974********,汉族,初中文化,住阳江市江城区**镇**村**村**号。阳江市江城区**镇**村委会党支部原组织委员、**镇**村委原治保主任(2017年10月辞职)。因本案于2018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江市江城区监察委员会查办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丙、张某甲、梁某甲、卢某某、林某某、李某某、梁某乙涉嫌贪污罪于2018年9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审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黄某甲等八名被告人有以下犯罪事实
一 套取厕改专项资金9万元,其中集体私分42120元
2011年9月,阳江市江城区**镇**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向阳江市江城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爱卫办)申请农村户厕改造专项资金,区爱卫办同意将300户指标(每户666元)的厕改资金共199800元下拨给**村委会进行户厕的改造。2012年1月至5月份间,区爱卫办分四次下拨厕改资金共199800元到**村委会。2012年1月17日,**村委会以所管辖的自然村*村改造公厕为由,又向**镇政府申请资金50000元,**镇政府同意并于2012年1月19日将50000元拨到埠场村委会的账户上。
2012年1月份,任**村委会原书记的被告人黄某甲经与同为村干部被告人黄某丙、张某甲、梁某甲、林某某、卢某某、梁某乙、李某某及梁某丙(已去世)商量,决定套取部分资金私分。在黄某甲的指使下,报账员张某甲找到**村委会*村村民小组组长黄某丁商量,黄某丁同意后,2012年1月19日和2012年2月22日,张某甲将**镇政府下拨给**村委会的50000元和区爱卫办下拨给**村委会的40000元先后转账到*村的账户上,再由黄某丁从*村的账户中提取出该50000和40000元交给张某甲,为了平账,由黄某丙在领取厕改资金表上冒充农户签名。在2012年春节前,经上述九人商量,决定以发春节补助名义在账外私分该公款。黄某甲、梁某甲、黄某丙、林某某、张某甲、梁某乙、卢某某、李某某、梁某丙(已去世)在**村委会的旧办公室内每人分得3000元,九人共分得27000元,余款由张某甲继续保管。2012年春节过后上班时,黄某甲等九人经商量后又决定用套取的厕改资金发“开门利是”,每人分得1680元九人(含梁某丙)共分得15120元。余款47880元某某报账员张某甲保管,继续用于村干部平时公务消费使用及村的开支,直至2013年6月使用完毕。
二 黄某甲等八人骗取国家种粮补贴
2008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丙、张某甲、梁某甲、林某某、卢某某、梁某乙、李某某利用协助**镇人民政府从事发放种粮直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工作便利,在汇总上报、核实、公示上述补贴的工作过程中,以自己或亲属的名义向**镇政府虚报种粮补贴面积,骗取种粮补贴款归个人使用。其中黄某甲骗取的金额为2805元,黄某丙骗取的金额为2703.31元,张某甲骗取的金额为4968.19元,梁某甲骗取的金额为3628.44元,林某某骗取的金额为17789.78元,卢某某骗取的金额为9557元,李某某骗取的金额为3937.63元,梁某乙骗取的金额为306.92元。
2018年3月21、22、23、30日被告人张某甲、卢某某、黄某乙全、李某某、梁某乙接到阳江市江城区监察委的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丙、张某甲、梁某甲、卢某某、林某某、李某某、梁某乙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骗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卢某某、黄某乙全、李某某、梁某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昭光
2019年2月3日
附注:
1.黄某甲等八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卷宗十四册及“情况说明”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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