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刑检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黄某甲,绰号“某1”,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38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址广东省罗定市**街道**村委**队**号, 住罗定市**街道**路**号。
被告人唐某甲,绰号“某2”,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381198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址广东省罗定市**街道**村**号, 住罗定市**街道**小区**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
被告人黄某乙,绰号“某3”,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381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址广东省罗定市**街道**村委**队**号, 住罗定市**街道**路**号。
被告人甘某某,绰号“某4”,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1111994********,壮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址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镇**村**号,住广东省罗定市**街道**路**。
上述四被告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逮捕。
本案由罗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唐某甲、黄某乙、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被告人黄某甲、唐某甲与唐某乙、黄某丙(均另案处理)以每人各占25%股份出资在赌博网站开设“LASVEGAS”赌博房间供人赌博,并通过赌博房间“推手”发展赌博会员,赌博会员通过“推手”提供的微信二维码获取赌博账号,以1元兑1分兑换积分进行时时彩、赛车等形式赌博。
其中,被告人甘某某接受股东黄某甲、唐某乙的雇佣,被告人黄某乙接受股东唐某甲的雇佣,负责打理“LASVEGAS”赌博房间。其中,黄某乙负责客服教赌客操作参赌等工作,甘某某、黄某丁(另案处理)两人负责上下分赌资交收兑换、统计输赢等工作。
2019年8月16日至9月10日期间,“LASVEGAS”赌博房间“推手”15人,参赌人员543 人,总上分累计11414545分(元),总流水累计 94138572分(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书证;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唐某甲、黄某乙、甘某某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赌资数额累计11414545元,参赌人数累计543 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定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开明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唐某甲、黄某乙、甘某某现羁押在罗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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