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潮南检刑诉〔2019〕614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11989072127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普宁市**镇**村**里**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81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普宁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8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普宁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逮捕。
被告人赖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8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普宁市梅塘镇长美村某某边寨20号之1。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王某甲、陈某甲、赖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17日,被害人王某丙、王某丁通过同案人周某某(在逃)向同案人黄某乙(已判决)开设的普宁市润信金服公司借款27000元。2017年9月6日凌晨1时某甲,因被害人王某丙、王某丁未能按照协议进行还款,被告人黄某甲、王某甲、陈某甲、赖某某、同案人黄某丙、黄某丁、夏某某、高某某、陈某乙(均已判决)、同案人周某某(在逃)等人到潮南区陈店镇瓦窑村综合市场三楼被害人王某丁家处,将二被害人强行带至普宁市星际俱乐部KTV406包厢进行拘禁。凌晨2时某乙,被告人王某甲、陈某甲、赖某某、同案人黄某丁、夏某某、高某某、陈某乙、同案人黄某乙、黄某戊、黄某丙、周某某等人又强行将二被害人带至普宁市冠万山茶庄宾馆进行拘禁;期间,被告人王某甲、陈某甲、赖某某、同案人黄某丁、夏某某、高某某、陈某乙等人负责看守二被害人。至18时左右,被害人王某丙、王某丁雄又被强行带至普宁市润信金服公司拘禁。在拘禁期间,被告人黄某丁、夏某某、高某某、陈某乙、同案人黄某丁、夏某某、高某某、陈某乙、黄某乙、黄某戊、黄某丙、周某某等人多次对被害人王某丙、王某丁进行殴打、恐吓,要求二被害人还钱。至21时某甲,被害人家属筹集27000元汇给王某丙,王某丙将钱还给润信公司。随后,被害人王某丙、王某丁雄才被释放。被告人黄某甲、陈某甲分别于2019年4月24日、2019年5月22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公安机关分别于2019年5月14日、2019年6月17日抓获王某甲、赖某某。
经鉴定,王某丙、王某丁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案后,同案人黄某一方赔偿被害人王某丙、王某丁雄的经济损失共人民币10万元,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王某戊等人证言;
2.被害人王某丙、王某丁陈述;
3.同案人黄某丁、夏某某、高某某、陈某乙黄某乙、黄某戊、黄某丙供述和辩解;
4.被告人黄某甲、王某甲、陈某甲、赖某某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
7.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王某甲、陈某甲、赖某某伙同同案人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乐琴
二0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王某甲、陈某甲、赖某某现羁押于潮阳看守所;
2、证据目录一份,案卷八册;
3、随案移送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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