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樟检刑检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03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兼个体劳动者,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樟树市,住樟树市**街道**村委**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乙,外号“小林”,男,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22195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樟树市,住樟树市**街道**村委**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樟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3日,樟树市张家山街道办事处槎市村委为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在Y796乡道红绿灯附近设置了卡点。次日下午,樟树市公安局城北经济技术开区派出所民警程某某、辅警卢某某等5人驾驶警车处警经过Y796乡道红绿灯卡点时,值守村民要求警车进行登记。民警程某某等人告诉村民他们是执行公务,不需要登记。僵持中,村民王某某提出警车亮警灯鸣警笛后才可以放行。程某某等人打开警灯拉响警笛准备通行时,村民黄某丙拿手机站在警车一侧边拍视频边说“槎市村委有紧急事况,警车已经拉了警报,槎市列为有疫情的地方”等不实言论,程某某等人遂下车控制黄某丙。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等10余村民见状冲上去拉拽、推搡程某某等人,致使被民警控制的黄某丙趁乱逃离了现场,并将辅警卢某某、罗某某的执勤服毛领、肩章扯坏。事后经调查,黄某丙当日便将其拍摄的视频及所说不实言论散布到了其同学微信群。
2020年5月18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经樟树市公安局刑警大队电话通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程某某、罗某某、饶某某、卢某某、李某某、黄某丙、王某某、何某甲、何某乙、曾某某、阮某某、黄某丁、黄某戊、杨某某、黄某戌、黄某庚、肖某某等人的证言;3.同案人黄某辛、黄某癸的供述与辩解;4.城北经济技术开区派出所接警记录、身份证明;5.被扯坏毛领和肩章照片;6.提取笔录及手机微信截屏;7.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前科证明材料、判决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伙同他人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拘役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樟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红芳
检察官助理:罗德昌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