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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破坏生产经营案)_崇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一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51968********,汉族,初中文化,系崇阳县**镇**村**组组长,出生地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住崇阳县**镇**村**组。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崇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崇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崇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4日,崇阳县人民政府决定征用被告人黄某甲所在的崇阳县**镇**村**组及**、**组部分土地用于建设崇阳县传染病防治医院,期限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全面结束时止,征用土地需要转为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待疫情结束后及时完善用地手续。崇阳县双庆建筑有限公司在承建崇阳县传染病防治医院的施工期间,黄某甲多次伙同组民到工地阻工,致使无法正常施工,造成经济损失达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崇阳县人民政府征用土地决定书、征用土地协议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2.证人甘某某、刘某某、邹某某、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等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4.视听资料;5.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多次破坏生产经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蒲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崇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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