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一部刑诉〔2020〕Z97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住饶平县**镇**村**号,2020年6月11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饶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凌晨4时50分许,被告人黄某甲窜到钱东镇**村**巷,用随身携带的“T”字撬撬开被害人余某甲停放在家门口的一辆墨绿色三轮摩托车的电门锁,将车盗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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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余某乙、黄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余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综合全案,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小彪
检察官助理:余谊泳
2020年9月15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饶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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