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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盗窃案)_邵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邵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某市院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邵某市**镇**村**组**号,现住邵某市**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被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7年8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邵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邵某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邵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4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到邵某市**大酒店,趁一楼小卖部的工作人员被害人罗某某不注意,将其放在床上充电的一部华为智能手机盗走。

2019年12月16日3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在邵某市中医院**楼*楼的*号床,趁被害人宁某某睡觉时,将其放在床头的一部价值人民币1440元的360N7手机盗走。

2019年12月31日6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在邵某市中医院**楼*楼**号床,趁被害人王某某睡觉时,将其放在床头的一部价值人民币400元的苹果8PLUS手机盗走。

2020年1月2日2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在邵某市中医院**楼*楼**床,趁被害人伍某某睡觉时,将其放在床边凳子上的一部价值人民币1610元的VIVOX27手机盗走。

2020年3月26日3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在邵某市中医院**楼*楼**号床,趁被害人刘某某睡觉时,将其放在身旁的一部价值人民币800元的华为荣耀20i手机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监控视频截图、价格认定结论书、视频监控查询记录表、指认照片、释放证明、到案经过、户籍资料;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乙、郑某某、段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罗某某、宁某某、王某某、伍某某、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阮**

2020年7月6日

附:1.被告人黄某甲被羁押于邵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补充材料1页;

3.讯问被告人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4.证人名单:黄某乙、郑某某、段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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