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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盗窃案)_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一部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04031966********,汉族,无文化,无业,捕前暂住赤峰市松山区**部队后**区,无前科。2020年5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晚,被告人黄某甲在赤峰市松山区穆家营子新村8号楼楼下,盗窃被害人蒋某某蓝色五星钻豹牌踏板式两轮电动车1辆。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900元。案发后,被盗电动车已被追缴,并退还被害人。

被告人黄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孙某某、郝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等;6.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行为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上述量刑情节及被盗电动车已被追缴并退还失主的量刑情节,建议在拘役二至四个月,并处罚金幅度内确定被告人黄某甲的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宁

检察官助理:相海琪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赤峰市松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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