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二部刑诉〔2020〕214号
被告人黄某甲,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现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厝**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9月18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被告人黄某甲租住在莆田市荔城区**街道**小区,通过帮小区保安黄某乙微信绑定银行卡获知黄某乙微信支付密码后,于2017年9月18日、10月3日、10月8日借用黄某乙手机,在黄某乙不知情的情况下,将黄某乙微信账户内共计5300元人民币转入自己微信账户,并将上述微信交易记录删除。2020年7月14日,黄某乙收到黄某甲退赔款人民币7000元,对黄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2020年5月27日,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在浙江省慈溪市大润发附近抓获被告人黄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银行卡交易明细、谅解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乙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黄某乙的辨认笔录;5.其他证明材料:侦查报告、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三次秘密窃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53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娥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户籍所在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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