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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盗窃案)_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刑刑诉〔2020〕241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7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湖南省永州市道县人,住湖南省永州市道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道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永州市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在道县横岭乡两江村林木塘自然村扯完竹笋后,看见路边停放了一台豪爵牌女式摩托车,于是黄某甲从该车后备箱找到一把螺丝刀将摩托车启动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2360元。

2020年7月10日上午,被告人黄某甲在道县洪塘营乡集市上被民警抓获归案;7月28日,被告人黄某甲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获得谅解;8月9日,道县公安局已将被告人黄某甲盗窃的摩托车发还给被害人黄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申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黄某甲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黄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海涛

检察官助理:张杨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现被羁押于道县看守所;

2.侦查卷壹册;

3.证人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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