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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盗窃案)_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一部刑诉〔2020〕570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2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镇**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氐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甲系娄底市**石油化工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因工作需要,黄某甲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了三张银行卡交由公司用于公司车辆的ETC业务使用。2019年9月底,黄某甲在一个名叫“至尊娱乐”的输钱后想扳本,同年11月23日,黄某甲将上述三张银行卡绑定了自己的支付宝和微信,分多次将卡内的公司资金充值赌博平台赌博,共计盗取公司人民币78500元。

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黄某甲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2020年1月16日,被告人黄某甲赔偿了被害单位78500元,取得了被害单位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银行交易明细、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沈某某、黄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光碟。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甲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从宽处罚,黄某甲赔偿了被害单位的损失,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黄某甲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剑刚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甲联系电话:13342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张

3._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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