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盗窃罪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12日,被告人黄某甲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号公寓楼顶盗窃被害人黄某乙白色连衣裙一条及其他女性衣物若干。
2、2019年4月7日,被告人黄某甲至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公寓楼顶盗窃女性衣物。
3、2019年4月中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某甲至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公寓盗窃被害人何某某橘黄色连衣裙一条及其他女性衣物若干。
4、2019年4月底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某甲至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公寓盗窃被害人蔡某某女性红色内裤一条及其他女性衣物若干。
5、2019年5月1日22时许,被告人黄某甲至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公寓楼顶盗窃女性衣物,在逃离时被抓获。民警当场从被告人黄某甲的背包里缴获被盗的连衣裙1件、胸罩3件、女内裤1件、女吊带衫1件,在被告人黄某甲的住处缴获被盗女性衣物一批,以上被盗女性衣物,经深圳市龙岗区**:价值人民币159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违法犯罪经历对比报告、常住人口信息、到案情况说明、搜查笔录、视频截图、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物证照片;2.证人证言:证人吉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乙、何某某、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黄某甲建议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晓然
(院印)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